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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行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邓计生征字(2012)29-003号征收决定书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邓行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邓计生征字(2012)29-003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正来、花建芝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现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执行员  王彦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 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