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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正豪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正豪纺织品有限公司,钱根利,陈新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讼代表人:娄卫东。委托代理人:楼东平、俞惠南。被告: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根利。被告:绍兴县正豪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勇征。被告:钱根利。被告:陈新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正豪纺织品有限公司、钱根利、陈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82元、减半收取13,6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绍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767829-X)。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27号。诉讼代表人:娄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楼东平、俞惠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9611-9)。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柯西工业园区山阴西路与千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钱根利。被告:绍兴县正豪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2066-7)。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村。法定代表人:钱勇征。被告:钱根利(身份证号码:330621195709080030),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祥符弄13号2幢203室。被告:陈新花(身份证号码:330621196205200021),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祥符弄13号2幢203室。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绍商初字第201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正豪纺织品有限公司、钱根利、陈新花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周力佳代理审判员郭栋佳代理审判员祝世强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曹滢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