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横岗镇六约金塘工业区万顺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伟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万广,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鹏,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华强广场2栋A-12H。法定代表人陈树鑫。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83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96723.35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郭伟文(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6723.35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郭伟文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96723.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