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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林贤库与温州新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库,温州新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林贤库。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林万如。被告:温州新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双。委托代理人:陈庆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贤库诉被告温州新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贤库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贤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贤库负担。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娄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