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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健康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18号被执行人王健康。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健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健康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健康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健康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保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