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红梅、于付喜与于付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金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于付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金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杨红梅。被告于付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金水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梅诉被告于付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金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梅于2013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付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金水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红梅撤回对被告于付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金水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