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东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管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管某,成年,农民。被告蔡某,成年,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管某诉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管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