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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东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管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管某,成年,农民。被告蔡某,成年,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管某诉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管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