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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郭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2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87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郭某某一次性给付5700元,剩余2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全部履行和解内容,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武君审判员  王百成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