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姚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30号罪犯姚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2000)渝二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6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7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姚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