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先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先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9号罪犯李先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5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先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先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