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1号罪犯周航,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2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航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表扬二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