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与被告武研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武研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武研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与被告武研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