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玉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6-8号。法定代表人:翟福星,系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芳,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董玉秀,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