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庞士元与王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士元,王保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庞士元。委托代理人:任云元,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平。委托代理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士元与被告王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士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3464元,由原告庞士元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