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平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庞士元与王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士元,王保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庞士元。委托代理人:任云元,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平。委托代理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士元与被告王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士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3464元,由原告庞士元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