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天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4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宁县湘乐镇宇村辛家组路段将同向行人辛某某、辛某甲撞伤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辛某某的损伤系重伤,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建议判处3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M802**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湘宇公路由西向东行至宁县湘乐镇宇村辛家组路段,将同向行人辛某某(女,2005年1月2日出生)、辛某甲(男,1999年9月4日出生)撞伤后逃逸,次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陕西省西安市儿童医院诊断辛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肺挫裂伤、肋骨骨折。经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的损伤系重伤、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辛某某、辛某甲无责任。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辛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今后医疗费等共计11.5万元。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辛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11月14日17时许,其和小妹辛某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伤的事实。2、证人翟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其曾和张某某等人一起酗酒,后听说张某某开车肇事的事实。3、证人辛某丙、辛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在村道上见一辆红色三轮车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撞伤躺在路边麦地里,头部受伤血流不止。肇事车辆逃逸。后和他人一起将两小孩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14日下午,其曾经和他人在宇村火凤凰酒店喝酒,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车在回家途中将小孩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拍照、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肇事现场的情况。6、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6mg/100ml。7、西安市儿童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辛某某入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原发性脑干损伤、左侧小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枕骨骨折并头皮血肿;2、肺挫裂伤;3、闭合性腹部损伤;4、肋骨骨折;5、支气管炎。8、西安市儿童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辛某某小脑、脑干挫裂伤伴小脑、脑室及鞍上池出血、枕骨多发性骨折伴左枕顶部头皮血肿。9、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辛某某的损伤系重伤。10、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辛某某、辛某甲无责任。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自然身份及在所在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2、赔偿协议、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已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啸南审判员 王歌磊审判员 刘萍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天强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