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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45年2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卜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卜某乙,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卜某丙,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卜某丁,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卜某甲、被告卜某乙、被告卜某丙、被告卜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卜某甲、被告卜某乙、被告卜某丙、被告卜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