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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被告曹某某,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被告吴某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简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