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根玉诉陇县堎底下机砖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玉,陇县堎底下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杨根玉,男,1967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陇县堎底下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杨陇平。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497号杨根玉诉陇县堎底下机砖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陇县堎底下机砖厂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3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杨根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