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铮与靖江市协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铮,靖江市协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孙铮,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靖江市协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张苏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万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11296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6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靖江市协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2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