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辛茹、孟祥美社会抚养费案裁定书 (2)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辛茹,孟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邱行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耿立峰。被执行人:刘辛茹。被执行人:孟祥美。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刘辛茹、孟祥美不履行二0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二0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邱计征字(2012)005036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一百四十元,由被执行人刘辛茹、孟祥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马秀峰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连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