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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蒙永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2号罪犯蒙永超,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职务侵占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10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6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蒙永超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蒙永超,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蒙永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永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