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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高行初字第6-1号原告王艳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仙。被告高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高阳县正阳路。法定代表人马一蕊,该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高阳县房屋管理所副所长。第三人张振永,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王艳民诉被告高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振永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因该案的原告本着友好解决问题的态度,要求协调解决,为了减少纠纷,稳定社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张春红审判员侯立新人民陪审员段瑞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