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荣才与黄桂云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才,黄桂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赵荣才,男,汉族,高邮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桂云,女,汉族,高邮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才诉被告黄桂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才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赵荣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