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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荣才与黄桂云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才,黄桂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赵荣才,男,汉族,高邮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桂云,女,汉族,高邮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才诉被告黄桂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才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赵荣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