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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罗昌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1号罪犯罗昌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昌伟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77.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昌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昌伟,在服刑期间,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昌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昌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