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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团风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舒继群、张泽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舒继群;张泽江;张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团风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舒继群,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张泽江,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张泽权,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舒继群与张泽江、张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舒继群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泽江、张泽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团风民初字第00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