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浚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申某某,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朝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