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发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