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宗灿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宗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9号罪犯张宗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1997)重刑初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宗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8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9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宗灿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宗灿,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宗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宗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