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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巧与被告郭来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巧,郭来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陈福巧,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被告郭来群,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陈福巧与被告郭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福巧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巧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福巧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