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巧与被告郭来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巧,郭来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陈福巧,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被告郭来群,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陈福巧与被告郭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福巧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巧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福巧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