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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先模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先模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7号罪犯王先模,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沙发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先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先模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先模,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先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先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