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毛卸根清、毛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毛卸根清,毛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0号原告:周建华。被告:毛卸根清。被告:毛志建。本院在审理周建华与被告毛卸根清、毛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华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周建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