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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范文海与承德县承赤高速公路拆迁领导办公室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海,承德县承赤高速公路拆迁领导办公室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321号原告范文海被告承德县承赤高速公路拆迁领导办公室负责人李国勇,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海与被告承德县承赤高速公路拆迁领导办公室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海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海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