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仁勇要求宣告唐才芬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仁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岳池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杨仁勇,男,生于1951年1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仁勇要求宣告唐才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仁勇以其妻唐才芬1979年11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达三十二年之久为由,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才芬死亡。经查,申请人杨仁勇与被申请人唐才芬系夫妻关系,1979年11月,唐才芬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现杨仁勇起诉来院,要求宣告唐才芬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1年12月3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唐才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届满,唐才芬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唐才芬于1979年1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出现,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后,届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才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跃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