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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