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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甲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崂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海尔集团公司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中专肄业文化,系海尔集团公司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检刑诉(201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昝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甲及辩护人矫爱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甲于2012年5月至6月期间,从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盗窃洗衣机箱体1台(价值人民币50.31元)、电容2个(价值人民币23.4元)、减速器2个(价值人民币124.02元)、底座2个(价值人民币46.8元)、箱体2个(价值人民币93.6元)、三角皮带2个(价值人民币7.02元)、控制盘2个(价值人民币18.72元)、箱体框3个(价值人民币42.12元)、线屑过滤器4个(价值人民币11.76元)、电机螺栓4个(价值人民币4.68元)、波轮1个(价值人民币3.51元)及其他洗衣机零件一宗,后使用部分洗衣机零件组装为洗衣机1台(价值人民币1045.97元)。将洗衣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缴,盗窃金额不大,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刘某甲预谋从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盗窃洗衣机零部件组装成品销赃获利。2012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刘某甲利用上夜班之机,或共同、或单独多次从本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H座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盗窃洗衣机箱体、电容、减速器、底座、三角皮带、控制盘、箱体框、线屑过滤器、电机螺栓、波轮等洗衣机零部件一宗,价值人民币1471.91元,藏匿于被告人王某的暂住处。后被告人王某使用其中部分零部件组装成洗衣机1台,欲销赃给工友殷某。2012年6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刘某甲与殷某搬运组装好的洗衣机行至本市崂山区株洲路与深圳路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案发后赃物追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证明,证人殷某、潘某、李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