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龚 某 某 与 贺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龚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谷潮,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李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