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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4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石桥街*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刘某丙,男,193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号。被执行人刘某丁,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许继大道**号。被执行人刘某戊,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许继大道**号。被执行人刘某己,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石桥街*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刘某庚,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碧云里*号楼**层*号。刘某甲、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未按时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登记办理至刘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