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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林亚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44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亚辉,农民。2012年5月22日、10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辩护人焦花妮、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亚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阎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亚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林亚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亚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亚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亚辉撤回上诉。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2)阎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萍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