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行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传民、陈大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传民,陈大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行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仕科,柞水县蔡玉窑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陈传民,男,生于1974年3月7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大翠,女,生于1974年11月23日,汉族,村民,系陈传民之妻。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传民、陈大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传民、陈大翠应交纳社会抚养费43068.00元、执行费54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社会抚养费8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免交,且出具了结案证明,并交纳了执行费54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柞计征字第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金小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