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振亮诉杜贵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亮,杜贵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李振亮,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杜贵周,男,6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原告李振亮于2013年1月11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0元,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