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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蓝月堂与潘艮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月堂,潘艮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蓝月堂,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赵琼,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艮香,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乡下王菜馆负责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怀德村委对面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月堂诉被告潘艮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月堂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月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月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00.5元,由原告蓝月堂承担。本院退回人民币1,800.5元给原告蓝月堂。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