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潘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信(绰号“潘甫回信”、“不回”)。2012年10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信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6月份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均已判)、梁成豪、潘老香(另案)在临海市大田街道临城工艺品有限公司,盗窃铝材1000余斤(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945元)。2、2011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粱成豪、潘老香在临海市大田刘村远华公司盗窃铝材700斤(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371元)。3、2011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潘老香、石秀安(已判)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山前村亚杰工艺品厂车间,盗窃铝合金5000斤许(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3324元)。4、2011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石秀安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台峰草制品有限公司,盗窃塑料粒子2600斤(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812元)。5、2011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石秀安在临海市大田街道恒丰机械厂车间,盗窃黄铜截止阀30余箱,共2500余斤(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9057)元。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潘信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潘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高某、谢某、蔡某、孙某、周某、宋某、刘某的证言,同案犯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石秀安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潘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潘信对指控第三、四、五笔其参与盗窃无异议,辩解自己是帮忙搬运的;对指控其参与第一、二笔盗窃提出异议,辩解自己没有参与这两笔盗窃。经审理查明:1、2011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均已判)等人在临海市大田街道的临城工艺品有限公司,窃得铝材1000余斤。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9945元。2、2011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等人在临海市大田刘村的远华公司,窃得铝材700斤。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7371元。3、2011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已判)、石秀安(已判)等人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山前村的亚杰工艺品厂车间,窃得铝合金5000斤许。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53324元。4、2011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石秀安在临海市大田街道的台峰草制品有限公司,窃得塑料粒子2600斤。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14812元。5、2011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潘信与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石秀安在临海市大田街道的恒丰机械厂车间,窃得黄铜截止阀30余箱,共2500余斤。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79057元。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潘信被公安机关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高某、谢某、蔡某、孙某、周某、宋某、刘某的证言,同案犯潘老红、张文福、潘老明、石秀安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信的供述,归案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其中同案犯潘老红、张文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潘信参与盗窃临城工艺品有限公司、远华公司的事实,故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参与这两笔盗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信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