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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晨晟与江苏中豪威尔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琼中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晟,江苏中豪威尔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琼中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晨晟,男。被告江苏中豪威尔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中。被告海南琼中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中。被告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晟诉被告江苏中豪威尔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琼中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晟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52元,减半收取377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46元,由原告李晨晟承担。审判员  胡晓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