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平韬与毛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平韬,毛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黄平韬,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惠炎,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贵娥,女,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毛毳,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万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毛毳向本院提供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毛毳驾驶的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