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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