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于某某,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以证据不足,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雪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