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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玉芬与李文伟、许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范玉芬,李文伟,许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范玉芬。被执行人:李文伟。被执行人:许秀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12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伟、许秀娟归还申请人范玉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伟、许秀娟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