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玉芬与李文伟、许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范玉芬,李文伟,许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范玉芬。被执行人:李文伟。被执行人:许秀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12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伟、许秀娟归还申请人范玉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伟、许秀娟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