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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昌涛与李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涛,李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1319号申请执行人:昌涛,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李长友,男,1963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涛与被执行人李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0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