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吴讯、李树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吴讯,李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张玉梅,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讯,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李树玉,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与被告吴讯、李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讯、李树玉共同财产,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县工行院内产权证号分别为2011906332号和00015448号的两处非成套住宅,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80000元)。原告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查封被告吴讯、李树玉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县工行院内产权证号分别为2011906332号和00015448号的两处非成套住宅,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挪用或设置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井多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