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执解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世芳与被执行人徐世翠工伤死亡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芳,徐世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解字第00150-1号申请执行人魏世芳,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世翠,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石民初字第5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世翠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被执行人徐世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徐世翠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魏诗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徐世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明 来自